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渝电大校〔2018〕93号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印发《基层电大开放教育护理学专业
办学基本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电大、电大分校、工作站,行业学院,学校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开放教育护理学专业办学,加强专业建设与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打造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和课程教学团队,切实落实实践环节教学,强化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价,基层电大开设开放教育护理学专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办学条件,经学校研究决定,将《基层电大开放教育护理学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层电大开放教育护理学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实施细则》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12月18日
基层电大开放教育护理学专业办学
基本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一、招收对象
按国家开放大学招生文件执行。
二、办学基本条件
(一)上级单位审批条件
1.法人资格
凡开设护理学本、专科专业的基层单位,须具备电大办学法人资格。
2.专业办学上级审批意见
凡开设护理学本、专科专业的基层单位,须具备当地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
(二)实验实训条件
1.实验实训硬件条件
凡开设护理学专业的基层电大,必须与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和卫校签订实习协议,建立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开展实验实训教学。不具备卫校作为实验实训基地的区域,基层电大须根据专业办学规模,独立自建实验室或实验实训基地。基层电大护理学专业的所有实验实训基地(含实验室),须能共同完成基层电大护理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
凡护理学专业办学规模500人以下的基层电大,须具备至少2个实验实训基地(“医院+卫校”或“医院+自建”);凡护理学专业办学规模500人(含)以上的基层电大,须具备至少3个实验实训基地。
2.实验实训基地运行要求
实验实训基地须明确主体责任,落实教学过程与质量监控;建立完备的教学档案。
(三)师资队伍条件
1.专业管理教师:护理学专业必须配备1名校内专业管理教师,全面统筹协调本单位护理学专业的教学工作(专业管理教师可在校内课程辅导教师、导学教师中产生)。
2.课程辅导教师: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按≤60:1的生师比配备课程辅导教师,专科专业必修课程按≤80:1的生师比配备课程辅导教师。课程辅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辅导工作。课程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高校(科研机构)工作经历。
3.导学教师(或班主任):护理学专科或本科专业至少配备1名导学教师,导学教师生师比≤200:1。导学教师负责指导学生选课、注册、提供信息咨询等。导学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高校(科研机构)工作经历。
4.实验实训师资
实验实训基地应安排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护师、教师,及高年资护士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实验、实训等教学活动。
三、护理学专业办学申报与审批
(一)专业办学申报准备
基层电大原则上应在申报护理学专业办学前,做好办学的准备工作,除具备一般性专业办学条件外(与其他专业办学一致),护理学专业办学还应做好以下准备:
1.取得电大法人资格(具有基层电大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当地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
2.与二甲及以上医院签订实习协议,建立专业实验实训基地。与卫校签订实习协议,或基层电大独立自建实验室或实验实训基地。达到与拟办学规模相匹配的实验实训基地数量。
3.完成专业管理教师、课程辅导教师、导学教师(班主任)、实验实训师资配备。
(二)专业办学申报材料
基层电大达到护理学专业办学条件后,结合本单位办学实际,按重庆电大招生管理要求,申报开设护理学专业。
护理学专业办学申报材料分两部分,一部分为一般性申报材料(与其他专业办学申报材料一致,按重庆电大的招生文件执行),另一部分为护理学专业附加申报材料(即护理学专业办学条件支撑材料)。一般性申报材料与附加申报材料一并报重庆电大招生办公室,其中附加申报材料包括:
1.基层电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基层电大校章)。
2.当地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复印件(加盖基层电大校章)。
3.基层电大与二甲及以上医院、卫校签订的实验实训基地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协议须包含实验实训条件、实验实训师资条件等办学条件内容),加盖基层电大校章。
4.自建实验室、实验实训基地的基层电大,应提交相应的实验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报告(含实验实训硬件条件、实验实训师资队伍及能完成的实验实训项目等),加盖基层电大校章。
5.护理学专业师资队伍名单(格式参见附件),加盖基层电大校章。名单应在“拟担任的职务或教授的课程”栏中明确标注专业管理教师、课程辅导教师、导学教师(班主任)、实验实训师资等成员。
(三)重庆电大审批
重庆电大对基层电大申报材料进行审批(重庆电大根据基层电大申报情况,可采用抽样或全覆盖的方式对基层电大开展实地办学条件检查)。通过审批的,基层电大可开展护理学专业试点办学;未通过审批的,待具备护理学专业办学条件后,基层电大可重新进行专业办学申报。
四、护理学专业办学质量监控
护理学专业办学质量监控工作主要分三个项目进行:专业办学申报与审批、常规教学检查、专业试点办学质量专项评估。
(一)专业办学申报与审批
1.专业办学申报与审批项目的质量监控重点是基层电大护理学专业办学条件。本项目工作安排在基层电大申报开设护理学专业办学的审批阶段进行。
(二)常规教学检查
常规教学检查环节针对所有开设护理学专业的基层电大进行。
1.常规教学检查根据《国家开放大学质量标准1.0版》质量指标,结合重庆电大系统办学实际,按学期或学年开展。
2.常规教学检查采用基层电大自查、实地教学检查、网上教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基层电大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
3.通过常规教学检查的基层电大,可继续开展护理学专业试点办学(或常规办学)。没有通过常规教学检查的基层电大,重庆电大给予1-2个学期的整改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重庆电大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基层电大护理学专业招生。完成整改的基层电大,可继续开展护理学专业试点办学(或常规办学);未完成整改的基层电大,取消护理学专业办学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专业试点办学质量专项评估
专业试点办学质量专项评估主要针对护理学专业试点办学的基层电大进行。
1.凡举办护理学专业试点办学达五个学期的基层电大,由重庆电大组织开展护理学专业办学专项评估(评估内容依据《国家开放大学质量标准1.0版》与重庆电大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动态制定,包含但不仅限于办学条件、招生、收费、师资队伍、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执行、教学过程、教学档案管理、教学资源建设与使用等常规教学检查项目)。
2.通过护理学专业试点办学专项评估的基层电大,护理学专业办学由试点办学转为常规办学;未通过护理学专业办学专项评估的基层电大,须以一年为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护理学专业招生)。整改期结束,重庆电大对基层电大进行第二次护理学专业试点办学专项评估,通过评估的基层电大,护理学专业办学由试点办学转为常规办学,未通过评估的基层电大,取消护理学专业办学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开设专业教师配置情况表(护理学专业)》